伟大的西瓜 发表于 2017-5-11 03:23:45

原则上孩子有欧盟国籍,家长也应该有,但是——

据荷兰电讯报报道,在卢森堡的欧洲法庭,就荷兰提出的若干同类个案作出裁决,认为一名儿童拥有欧盟其中一个国家的国籍,其中的父母一方也在欧洲,原则上另外一方也应该拥有,视乎其对孩子的抚养而言,无论如何,不应该对其申请欧盟国家的居留作出拒绝。




这项裁决是由荷兰的中央司法裁决顾问委员会(Centrale Raad van Beroep)提交欧洲法庭作仲裁的。一名委内瑞拉女子,以旅游签证前来荷兰,和一位荷兰网友见面,2009年产下一婴儿,孩子具有欧盟国籍。但是,自此之后,孩子的母亲却再也没有和孩子的父亲接触。



这位委内瑞拉母亲带着孩子,一方面申请欧盟居留,另一方面向荷兰申请救济津贴和抚养孩子的儿女金,荷兰的司法裁决顾问委员会拒绝了其津贴和儿女金的申请,但是,对于其是否拥有欧盟的居留有疑问,因此,将这一个案和其他数宗类似个案提交欧洲最高司法法庭。

欧洲法庭说,原则上可以拥有,但是,要调查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能因此损害孩子的利益,而具体由荷兰的法庭进行裁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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