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到“双11”了,大家都蓄势待发,准备疯狂“买买买”一波...
而这个时候,一封沾满某网店店主血与泪的信,却刷爆了微博和微信!
其他的“代购”们更坐不住了,本来前段时间,“代购法”出台之后,就搞得人人心惶惶...
淘宝店主突然“消失”,原来被抓了!真相令人打怵...
一个叫游燕的中国店主,开了一家名叫“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生意一直不错... 她的工作室和仓库在珠海市,从2013年5月起,游燕多次去香港进货... 比如,香港名家、HI≈STYLE、BISBIS、FASHIONCLUB、T&BPLUS+、CDC-DG、EVA等各种香港知名品牌...
她的店铺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通过快递邮寄,人肉携带的方式,夹带回国...
某一天,买家们惊讶地发现,店主居然“失联”了...
“灾难,突然降临在我头上,被缉私局逮捕,关押在看守所,连和亲人们说一声再见都来不及...”
店主年迈的母亲,本来欢欢喜喜地等着女儿过年回来,一家团聚...
因为受了太大的刺激,老人家眼泪都哭干了,双目失明,甚至瘫痪在床,大小便失禁...
正读高三的儿子,因为接受不了这个事实,成绩一路下滑...
而店主的丈夫,四处奔波,变卖家产,四处举债,想要撑住这个家!
而且,对于那些需要退款的买家,他还要负责善后工作...
而店主这一次,真的是凉了...
2017年3月20日,游燕在进境时被九洲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同年4月27日,游燕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逮捕。
2018年2月2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万元。
7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统计,被告人游燕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总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经核定,上述服饰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
这个量刑结果一出,引发网友们如潮的争议...
有人觉得,都是逃税,为什么游燕逃了300多万就要去坐牢?
不过,要说明一件事,店主游燕不仅是逃税行为,更涉及走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游燕偷逃应缴税额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还有的网友认为,法不容情,触犯法律就应该是这个结果...
《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你,敢不遵守吗?
大家千万不要以为,只有游燕这样的大代购,才会面临可怕的风险...
当1月1日新规出台之后,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
条例白纸黑字地写着:
如果你已经是小有规模的澳洲代购,在某宝或其他电商网站上有自己的销售平台。
按照《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行政许可或者销售资质,
平台将有权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
现实,会告诉你一个残忍的答案...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于卖家而言,有责任和义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纳税信息。
因此,专业人士推断说:关于社交媒体例如微信,如果不整顿用户的“买卖行为”,有可能会遭到中国法律的重罚。
明文规定:
违反本法相应规定的卖家,最高可被罚50万人民币,但造成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更高的罚款。
违反本法相应规定的平台,最高可被罚200万人民币,但造成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更高的罚款。
目前,对于通过社交软件/私人帮忙性质的代购,预计2019年待相应法规出台后,此类型的代购将受到规范。
平台为了不给自身惹麻烦,只能先整顿用户的买卖行为。
若它手软,等待它的是政府
真是应了这句:
印象结语:
代购,一直都是一个“灰色地带”...
有人钻法律的空子,以此牟利,抱着侥幸心理,以为查也不会查到自己头上...
1. 依法注册依法审批 如果在澳大利亚从事代购,并准备在某电商/某网站/某宝/某东等电商运营平台开店做生意时,必须要在中国的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必须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
需要在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
比如: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
此外如果卖家销售的是特殊类的产品或商品,必需要经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行政许可资格之后才可以进行销售。
比如婴儿配方奶粉,必须为带中文标签,通过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获取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食品,则需办理相关食品流通许可。
销售的保健品也必须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销售。
2. 如实报税依法纳税 举例来看,小明是一名代购店的老板,他想要在淘宝售卖澳大利亚的产品,那么他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缴税,其中包括:
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违反本法相应规定的卖家,面临最高50万人民币的罚款。如果涉及偷税漏税,则需要承担更高的罚款,并承担刑事责任。
不难看到,针对跨境消费缴税这一漏洞,政府此次的政策有效填补了税收。但是,在澳卖家面临中国和澳大利亚双方缴税的情况,这也加大了商户的税收负担。为了达到一个平衡点,还需要中澳双方通力合作。
3. 合理维权有法可依 在中国的电商平台上出售产品的代购、代购店或其他组织售卖假货,使用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或出售假货属于违法行为。电商平台也将受到五十万到两百万不等的处罚。
近年来,“微商”发展迅速,消费者权益也很难被维护。去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网络消费投诉多发,微商交易维权困难”占第一位。“微商”准入门槛低,交易系统不完善,同时,由于没有实体店,没有经营执照,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当交易出现问题时,卖家可以直接删除好友或者更换账号来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难。 此外,恶意刷好评返现,购买水军刷好评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如“亲,给个五星好评吧,有红包哦!”。有些商家在客人给予差评之后,会通过电话骚扰迫使消费者更改评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任何的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 这也为在正在使用电商平台的澳大利亚代购,澳大利亚代购店和其他代购组织敲响了警钟。
4.物流运输责任明确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以上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在澳大利亚运输至中国的产品中,使用快递物流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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