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法律框架下,非欧盟公民拥有哪些移民法所赋予的权利呢? 目前,主要是三方面的法律规则进行约束,分别是,欧盟有关移民和庇护相关的法律规则;欧盟与非欧盟国家之间的条约以及欧盟法律框架下有关(欧洲公民)自由流动(权利)的法律法规。不过,如果欧盟公民同非欧盟公民之间形成了家庭成员关系,无论是夫妻伴侣还是父母子女, 是否有其他的法律体系呢?最近几年,在欧盟法院的若干判决中,新的判例法逐步形成了第四类相关法律体系进行规制。
在2011年著名的Ruiz Zambrano判决中,欧盟法院裁决,有关具有比利时国籍的儿童所享有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其不具备欧盟公民身份的父母的居留权之间关系的法律问题。欧盟法院认为, 如果剥夺了该儿童父母在比利时的居留权,其未成年子女将被强迫无法继续在欧盟成员国居住生活,这一事实严重损害了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及其他欧盟法律规范所赋予的作为欧盟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因此法院判定该儿童的父母应该获得居留权。
在2017年5月,在Chavez-Vilchez的案件中,欧盟法院的决定再次重申了Ruiz Zambrano判决中的基本问题,即具有欧盟公民身份的儿童,其父母一方不具有欧盟公民身份时,是否被允许获得在欧盟成员国内居留权的问题。 欧盟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解释,当不具备欧盟公民身份的父母,在什么情况下,基于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第二十条(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可以获得居留权。
欧盟法院认为,如果剥夺了其父母在该成员国的居留权,从而将会导致该具有欧盟公民身份的儿童被迫离开欧盟成员国境内居住生活, 这将侵犯其儿童作为欧盟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即每位欧盟公民都享有的自由流动或者居住在欧洲的权利。欧盟法院确认,该父母则应该获得在欧盟成员国内的合法居留权。 ( the derived right of residence in the EU)
那么,法院是从什么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并且做出这样的判决的呢? 换句话提问,是不是所有没有合法居留的非欧盟国家居民,即使自己未成年子女具有欧盟公民身份,那么都可以依据这一类欧盟法院的判例法,从而获得当事欧盟成员国家的居留权呢?法院并没有直接回答这样的问题,但是,法院在衡量该儿童是否需要被迫离开欧洲,即该儿童作为欧盟公民, 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否遭受侵害时,主要考虑该(不具备欧盟公民身份的)父母中 (1)是否扮演了主要抚育(照顾)者的角色,并且 (2) 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无可替代的依赖关系。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欧盟法院认为,其当事国国内法院应该慎重考虑,基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EU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中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赋予有关尊重家庭生活的权利(的保护)和对最有益于儿童权利(保护)的规定,从而使其父母获得居留权;并且欧盟法院明确指出,该儿童的父母双方中,即使其中一方中拥有其欧盟成员国国籍并且有意愿或者能够照顾其子女,也不可以否认该儿童与其主要抚育(看护) 的另一方的依赖关系,也不可以武断地推断该儿童不会被强迫离开欧盟成员国居住的可能性(风险)。
同时,法院强调,该儿童的年龄,身体和情绪发展,与其父母之间情感纽带的力量,以及如果该儿童被迫离开了其所依赖的、首要抚育(照顾的)的一方,因无法获得居留权,所造成和带来给儿童发育和幸福的风险等因素也是法院必须考虑的。
可见,证明儿童与(无欧盟公民身份)父母一方之间无可替代的依赖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早在2011年 ,欧盟法院在Dereci Case 的判决中,决定具有土耳其国籍的父亲并没有因为他的妻子和孩子是奥地利国籍而获得奥利地的居留权。法院主要就是依据,并没有发现其子女同父亲之间存在实质性地依赖关系,土耳其国籍的父亲离开(即无法获得奥地利的居留权)并不会导致其相关当事欧盟公民被强迫离开欧洲居住,从而也就不会侵害到其作为欧盟公民最根本的权利,因此,土耳其国籍的父亲就没有获得居留权。
荷兰作为欧盟创始成员国,接受欧盟法院的管辖权,欧盟法院的相关判决对荷兰政府具有约束力。因此,生活在荷兰以及其他欧盟国家,为了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利,不仅仅要考虑其本国国内法律法规,同时欧盟(判例法)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移民法方面,也是相当重要。荷兰柏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律师团队精通荷兰移民法以及相关欧盟法律规则,并且保持在荷兰最高法院和欧盟法院有关移民案件胜诉的优良记录。2018年起,柏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协同其中国事务部无上荣幸地为在荷兰和欧洲的华人以及中资企业提供专业精湛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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