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
然而有些读者看不懂了:《电子商务法》不就是《电子商务法》,为何要把它称为“代购法”呢?
事实上,《电子商务法》的催生,是因为中国网购的兴起。虽然整个行业都是蓬勃向上,但事实上,却是法律的漏洞。
某宝、某东、某猫电子商务平台出现的事故,层出不穷,却始终缺乏监管。
而电子商务法就是为了整顿这一现象,同时,对于海外市场而言,
因此我们咨询了专业人士还进行了实地采访,重点解读《电子商务法》背后,谈论对于代购的切身影响。
在这里,小编重点解读对代购法的
注意啦,代购们!一不小心,就罚得你倾家荡产!罚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或许大家已经在许多其他平台,看过关于《代购法》的解读文章,他们乐观地表示:
而事实上, 当1月1日新规出台之后,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
条例白纸黑字地写着:
大型代购公司:“我们不怕!”然而小代购店苦不堪言:在两个国家交税,两个国家申请执照,雪上加霜啊...
很多人觉得:天塌了,是高个顶着..
小型代购店将不堪重负,因为他们分别要
由此一来,各种成本也即将上调,无论是产品价格、快递费用...
本来荷兰就竞争激烈,原本价格已接近透明化,利润已经压到最低。这种时候,法律还出台了..
个人代购:执照、缴税,一个也逃不过!甚至在你不知道的时候:你,已经违法了!
除了成本增加,对于私人代购,
如果你已经是小有规模的荷兰代购,在某宝或其他电商网站上有自己的销售平台。
按照《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行政许可或者销售资质,
平台将有权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平台监督:法律实施压力于平台,来监督代购!朋友圈的代购们,你们也逃不过了..
事实上,朋友圈的代购,才是真正的大头..
在荷兰这种类型的代购,真的是涉及很广。
我们在荷兰的华人们或多或少甚至做过,给亲戚朋友买点东西,赚点跑路费也算。
更有甚者,把代购直接变成了他们的工作。每天跑超市药店代购点,和上下班似的。
在微信上推销产品,天天在朋友圈发发广告。
有许多留学生,就靠这样,直接把自己的生活费房租全部赚了出来。
可见,这在荷兰华人中是一个多么可观的群体。
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
现实,会告诉你一个残忍的答案...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于卖家而言,有责任和义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纳税信息。
因此,专业人士推断说:关于社交媒体例如微信,如果不整顿用户的“买卖行为”,有可能会遭到中国法律的重罚。
明文规定:
违反本法相应规定的卖家,最高可被罚50万人民币,但造成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更高的罚款。
违反本法相应规定的平台,最高可被罚200万人民币,但造成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更高的罚款。
目前,对于通过社交软件/私人帮忙性质的代购,预计2019年待相应法规出台后,此类型的代购将受到规范。
平台为了不给自身惹麻烦,只能先整顿用户的买卖行为。
若它手软,等待它的是政府
真是应了这句:
政策出台,朋友圈的代购还做得下去吗?
事实上,现阶段的代购,自然是毫无规章制度可言,只是平常帮人跑跑腿,赚点零花钱罢了。
本来成本就贵,荷兰的交通费、产品的费用就不便宜了,累死累活跑来跑去的,说实话也就是卖劳动力赚钱。
而为什么会有人愿意买?无非也是看着两个字
而在成本增加,法律完善之后,
对于消费者而言,好的一面更多,再也不用担心买到的是假货,有法可依,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对于代购而言,难度越来越大
不管是大代购还是小代购,都逃不过执照、缴税..
然而,惩罚的数字如此惊人,一时的念头,可能导致倾家荡产!
政府在监控,平台本身也在监控,
代购的市场没有消失。
但是在市场的大浪中,根基不稳的会倒,留下来的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代购们..
如果在荷兰从事代购,并准备在某电商/某网站/某宝/某东等电商运营平台开店做生意时,必须要在中国的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必须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
需要在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
比如: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
此外如果卖家销售的是特殊类的产品或商品,必需要经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行政许可资格之后才可以进行销售。
比如婴儿配方奶粉,必须为带中文标签,通过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获取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食品,则需办理相关食品流通许可。
销售的保健品也必须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销售。
举例来看,小明是一名代购店的老板,他想要在淘宝售卖荷兰的产品,那么他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缴税,其中包括:
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违反本法相应规定的卖家,面临最高50万人民币的罚款。如果涉及偷税漏税,则需要承担更高的罚款,并承担刑事责任。
不难看到,针对跨境消费缴税这一漏洞,政府此次的政策有效填补了税收。但是,在荷卖家面临中国和荷兰双方缴税的情况,这也加大了商户的税收负担。为了达到一个平衡点,还需要中荷双方通力合作。
在中国的电商平台上出售产品的代购、代购店或其他组织售卖假货,使用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或出售假货属于违法行为。电商平台也将受到五十万到两百万不等的处罚。
近年来,“微商”发展迅速,消费者权益也很难被维护。去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网络消费投诉多发,微商交易维权困难”占第一位。“微商”准入门槛低,交易系统不完善,同时,由于没有实体店,没有经营执照,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当交易出现问题时,卖家可以直接删除好友或者更换账号来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难。
此外,恶意刷好评返现,购买水军刷好评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如“亲,给个五星好评吧,有红包哦!”。有些商家在客人给予差评之后,会通过电话骚扰迫使消费者更改评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任何的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
这也为在正在使用电商平台的荷兰代购,荷兰代购店和其他代购组织敲响了警钟。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以上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在荷兰运输至中国的产品中,使用快递物流是必不可少的。
编辑:Shelly+Lily
文中所有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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